法院是如何保护人权,通过比较情况下

当面临的一个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举出的一项决定由其他法院,并因而参与的论点的理由为其自己的判断。 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对话。 司法对话可水平之间,不同的国内法院 例如挪威最高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或垂直的,之间的国家法院和国际法庭 例如在挪威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 法院需要得到很好的理由,其决定才是合法的。 这就是为什么它是有用的,法院要看看什么其他法院没有在类似的情况。 这将保证两个人直接受到影响的决定和社会 一般情况下,法官作出这些决定后仔细考虑的有关参数,其中所有潜在来源的觉悟已经得到考虑。 通常,这些困难的情况下来在人权领域的法律影响的迅速的社会、道德、技术或科学的变化和事态发展。 考虑到例如波兰宪法法院,其中有从事与辩论的大量的外国和国际法院在其决定是否被劫持的飞机乘客的意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可以拍了下来。 关键问题是,是否对生命权的一个人或一群个人可以享有特权的生命权的另一个人或一群个人。 ü,在奥斯陆大学,研究了不同形式的司法对话人的权利的法律。 ü询问是否这种对话导致对更好地保护人权的国内和国际的 水平。 数量的国家和国际法院参与司法的人权对话和频率与其它发生在最近几年有所增加的。 其中一个原因是,更多判决已经成为在线提供的。 此外,多个法院正在翻译他们的判断成英文。 法庭从事司法的人权对话对于许多原因。 一个最常见的是要解决的"困难"案件。 '有许多困难的问题,法官必须决定,特别是在人权领域。 这些困难的情况下出现的,当你有权利相互冲突或在权利已经受到限制,例如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说ü的。 另一个例子是欧洲人权法院和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与外国和国际判决中他们讨论是否禁止协助的自杀不适当地限制该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可能可以说包括的权利的个人来选择如何以及何时结束自己的生活。 对于法院,它提出了困难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隐私权可以限制通过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这一禁令的要求,以保护生命权,以防止个人采取草率的决定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并防止潜在滥用的任何法律文书的辅助自杀。 '在这些情况下,法官有罢工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或者权利和公共利益。 这是一个微妙的平衡行为的任何限制一个人的权利必须相称ü解释。 相称性意味着,所采取的措施,以限制的权利是适当的和必要的,以满足特定的目的限制。 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可以看到其他法院,看看他们如何已经解决了类似的具有挑战性的情况之前。 ü还审查了 如何欧洲人权法院使用司法的对话,以鼓励俄罗斯和德国法院有效地使用的规定,欧洲人权公约》在它们的管辖权。 ü有发现有三个条件,欧洲人权法院是不可能严格地审查法院的判决对他们的兼容性与《公约》:如果国内法院给了良好的原因如何,他们到达一定的结论,如果他们应用《公约》直接或者如果他们施加其国内法律的公约》,并如果它们适用什么法院拥有前所说的在其判决。 这可以被认为是一个鼓励国内法院做好保护的权利的《欧洲公约》在国内一级,说ü的。 国内法院通常更喜欢浅的监督,因为光审查不太可能导致法院发现有违反《公约》。 找到一个侵犯总是 意味着批评国内法院进行,国内法庭希望避免的。 法院通过对话与国内法院。 通过参与辩论的国家法院和评论质量的国内程序中,法院表示它想要什么他们要做到在未来的案件。 和良好行为的奖励。 '如果你做你的工作在国家一级,国家的判断将审查较不严格。 例如,德国宪法法院或者区域的某些法院在俄罗斯,拿上这些信号,并将得到更好的理由接下来的时间,说ü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对话与国内法院是这样一种工具,具有潜力加强人权保护在国家一级在可持续的方式。 它的目的是在逐步改善的国内系统,用于保护人权,在其国内法院的工作与欧洲一起 人权法院以保护人权。 ü已经发现,特别是德国法院必须从事更多的与《公约》和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多年来,这也加强了地位的公约》在德国法律。 '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对话,以鼓励更好理由和有效地应用《公约》不起作用。 法官可能不会意识到《公约》和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可能有语言问题的思维定的法官,等等,ü说。 司法对话可以增加或限制的保护人权。 有没有保证,法官总是会引外国或国际的决策,促进保护人权。 例如,国家法院有时会选择不采纳更进步的国外或国际的判断。 他们使用的论点引用文化、历史或 宪法的基础,它们各自的国家,从而保护他们自己的解释的人权。 然而,大多数司法对话,并有助于保护人权,注意到ü的。 它还鼓励发展的共同理解如何解释类似的权利在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以及在国家宪法的许多国家。'司法的对话有助于确定普遍的核心的各项人权,《基本原则》的人权法,然后适用于由不同法院ü的结论。